《东楚晚报》保护好山好水 彰显黄石大美 我市出台第五部地方性法规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东楚晚报 记者 曾丽妮)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标志着这部地方性法规即将公布,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这是黄石自201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也是第一部针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保护我市的山、水、林、田、湖、绿地等。
出台背景
  保护黄石特有的山水资源
  襟江怀湖的城市,依山傍水,拥有东方山、西塞山、小雷山、磁湖、仙岛湖、大冶湖等众多山水自然景观。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生态空间遭到蚕食、区域生态格局受到消极影响的问题不容小觑,因此,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立法,保护好我市特有的山水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2016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时,将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作为2017年的立法计划项目。
  随后,市规划局组建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在多方参与、深入调研、外出考察、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多轮修改,2017年1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制定《条例》是维护黄石生态安全格局的必然要求,是彰显黄石城市魅力的客观需要。在整合黄石资源和开放空间的基础上,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对我市城乡空间布局进行把关,有利于防止城乡开发建设的无序蔓延,推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布局,从而真正彰显出我市特有的资源禀赋优势以及城市魅力。

  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必须严守生态控制线

  什么是生态控制线?  “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域。”《条例》中如是定义,这也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将生态保护红线界定为“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的有关规定,得出的科学定义。  职责清晰是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各级政府是严守生态控制线的责任主体,应将生态控制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并履行好管理职责。据此,《条例》明确了属地管理的原则,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此外,还重点列举了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要职责,并明确要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还按照生态功能重要性和分区管控要求,将生态控制线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纳入生态底线区。

  严格管控
  生态控制线内的开发建设行为

  《条例》的初衷,首要就是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保护性的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因此,《条例》明确了可以在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几种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底线区内建设项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必要的配套设施;
  (二)符合规划要求、确有必要并经依法批准的农业、林业以及大众体育健身设施;
  (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穿越或者布置在其中的公用设施;
  (四)工矿废弃地、开山塘口等生态修复整治;
  (五)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而在生态发展区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区内建设项目: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项目;
  (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链接:
  生态底线区:是指生态资源集中、生态敏感的城乡生态保护和生态维育的核心地区,是城乡生态安全最后的底线。
  生态发展区:是指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或者生态较敏感地区,是在满足项目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有限制地进行低密度、低强度建设的区域。

信息来源:《东楚晚报》4.27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