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是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建设绿色矿山的重要途径。2016年12月27日,在前期部署开展全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情况调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6〕1481号),部署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展清理整顿、加强执法查处、清理过期矿权、做好规划编制、推进地质勘查等工作,确保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促进地热、矿泉水资源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存在地热、矿泉水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市(州)立即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行动,制定清理整顿方案,提出清理整顿意见,明确时间表,对所有非法勘查开采案件逐一查处结案(移交),对所有过期矿业权提出整改方案。在清理结果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证件过期继续勘查开采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律立案查处;应当移交司法的,一律移交。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拒不配合查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过期尚未公告注销的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在2017年3月底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予以公告注销。已办理采矿许可证未领取的,限期2017年3月底前完成手续,否则依法处理。
通知强调,各地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结合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精准扶贫试点工作,科学合理设置地热、矿泉水矿业权。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国土资厅发〔2015〕9号),在不影响禁采区主体功能,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禁采区可以进行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对自然流露地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地热、矿泉水资源可由县(市、区)财政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开展地质调查,提交地质调查报告由省厅组织评审备案,查明可供开采利用的资源储量后,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公开出让采矿权。严禁以招商引资等任何形式,变相允许企业或个人进行无证勘查开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