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 曹滢)中办、国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河长制”主要突出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在水污染防治中起到“攻坚克难”作用。据悉,“河长制”将被纳入中央环保督察,以切实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在12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水利部、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了“河长制”的来历和河长责任如何落实等问题。
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说,按照《意见》要求,我国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或者省长来担任。主要河湖流经的市、县、乡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这就意味着,今后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党委或政府“一把手”将有一个新头衔:“总河长”。事实上,这一制度在部分省区市已有近十年实践探索。2008年6月,江苏在太湖流域首推“河长制”,此后,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全境推行“河长制”,16个省区市部分实行“河长制”。
《意见》规定,“河长”的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周学文强调,“河长制”突出的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河长制”落实得好不好,要看最后实施的效果好不好,能不能做到每条河湖要有人管,能够管得住,管得好。“江西实施‘河长制’过程中,每一条河边上都有一个牌子,这一条河的河长是谁,联系电话是多少,明明白白写在公示牌上。”周学文说。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环境治理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选择的“两难”。“河长制”能不能取得实效,更关键的还是看对地方党政部门的考核标准是什么,执行严不严。
周学文介绍,这次《意见》明确指出谁考核谁、考核什么、考核结果怎么用等问题。总的来说,“河长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是追究河长的责任。
环保部水环境司司长张波坦言,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拦路虎”就是一些地方的产业结构布局不够合理。“当党委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对每一个河段都负起责任来的时候,相信他们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推动化工园区产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布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环保部目前正在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张波说,“河长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将被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要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