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坚决阻断人员流动,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和《黄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对违反社区、小区、居民区全封闭管理规定,不听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定性处罚,依法予以10日以下治安拘留。 

三、对未经所在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擅自营业的街面门店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定性处罚,依法予以10日以下治安拘留。            

四、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治疗措施实施,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