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禁鞭通告!

1月21日

黄石市发布了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详情如下

图片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噪音污染和减少大气污染,确保全市人民群众欢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划定

黄石港区:长江以西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西塞山区:黄石大道西塞山至杨武山东山脚沿线以西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下陆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

开发区·铁山区:铁山区政府鹿獐山大道沿线以东,尖林山沿线以南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非禁止燃放区内下列场所及周边禁止实施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军事管理区及重要军事设施;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水利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养老机构;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消防重点单位;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申请,审查获批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


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民政、宣传、文旅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严格履职尽责。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市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黄石市城区禁鞭示意图


图片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