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湖北改革发展的良法善治

湖北由“水网大省”向“水运强省”高质量转变。(田悦 胡艳 摄)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充分履行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能,持之以恒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日起,湖北日报开设“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专栏,回顾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铿锵履职足迹,砥砺奋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湖北实践的新征程,敬请关注。

新时代新征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立法职责,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健全牵头起草重要法律法规草案机制,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制定良法,是新时代赋予立法者的神圣使命。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4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及时准确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规制度,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确保制定出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良法”。

千湖之省

重点领域立“人水和谐”的发展之法

千湖之省,湖北肩负着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政治责任。

打开新时代我省立法的画轴,“水”元素浓墨重彩。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指导市州制定长湖保护条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仅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以来,便有多部法规及法规性决定与“水”有关。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这是我省出台的首部水利工程管理综合性法规——

条例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切实增强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治理能力。

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位于国家水网核心区的湖北,进一步筑牢了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底线,“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滋养长江经济带“黄金水道”一江清水泽千秋——

条例坚持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加强对我省长江干流及其直接连通的支流通航水域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今年5月,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广泛期待,各方纷纷表示,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船舶等组成的绿色水运体系将加快构建。

以法治力量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我省基本形成以长江、汉江、清江三大流域和湖泊保护立法为骨干,水、土、气、林等专项法规共同支撑的“3+1+N”生态环保法规制度,以法律红线保障绿色发展底线。

绿色低碳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底色。如何积极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今年3月1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正式实施,建立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为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

地处“长江之腰”的湖北,也是长江经济带承东接西的重要枢纽。如何塑造“九州通衢”新优势?

今年11月1日起将施行的《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我省铁路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从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协同与监督等方面,着力解决铁路安全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为谁管等难题,打造“轨道上的湖北”和新时代“祖国立交桥”。

科技强省

新兴领域立“优赋能”的创新之法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是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详阅这份立法规划“计划书”,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网络外卖食品安全、政务数据应用、城乡社区治理等字眼频现。聚焦中国式现代化主线,我省新兴领域法规供给越发凸显。

科技创新,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支撑。省人大常委会从各领域加大新质生产力的立法供给,引领产业向“新”而行——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式施行,给科技创新“松绑”“赋能”,为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今年11月1日起将施行的《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作为全国第三部省级质量促进地方性法规,从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监督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建设适配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质量基础设施,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体系,为产业链质量提升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今年5月28日,《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密切关注新兴领域特有的创新性、探索性、未知性特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加强法规制度供给,为新兴领域创新发展创建可预期的监管和法律框架。

今年7月1日起,我省首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正式施行。统筹防范“五类风险”,聚焦“十三个领域”治理,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六项机制”,条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矛盾风险,以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新安全格局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先行区建设。

拟提请审议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湖北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推动“数字引擎”释放更强劲动能。

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住房租赁、法律援助等开展立法调研,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法治期盼……

精准滴灌的“改革劲儿”,枝叶关情的“民生味儿”,一批小快灵、真管用、有特色的法规制度已经或即将出台,不断为新兴领域的创新提供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行动规则。

同题共答

区域协同立“谋全域”的管用之法

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我省一直主动作为。

早在2016年,我省恩施州与毗邻的湖南湘西州通过沟通协商,同步开展酉水河保护立法,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先河。

8年来,从省际协同到省内协同,由放眼全局谋一域到立足一域谋全局,区域协同立法不断成为我省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法治工具。

今年3月1日,《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及潜江市《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同步施行。这是我省第一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域谋、系统治、协同管,指导市州实现立法选题、立法形式、立法体制、立法机制和立法活动的“五个协同”,兼顾潜江市无地方立法权的实际,综合运用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推动跨行政区域的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以“共饮一湖水”的发展思维,迎来“难题有解”的豁然开朗。

跳出“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将创新经验上升为工作机制,全省地方立法整体实效不断增强。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健全完善省和市州人大立法项目选题联动、工作安排联动、调研联动、咨询论证联动、审查批准联动等工作机制。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租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养老服务、养犬管理等相同或者相近立法项目组织开展联合调研、联审联评,共同研究。

指导相关市围绕府澴河、沮漳河等流域开展协同立法,推动和保障流域共同保护、协调开发……

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导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向发力、同题共答、积极履职,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开创了各区域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区域协调发展崭新局面。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