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591元,罚款达1800多万?官方回应→

“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万元”。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公众关注。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站上,记者找到了这份文号为《青汇罚决书【202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规主体是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孙,作出处罚决定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违法事实是“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为何违法所得几百元,罚款却有1800多万元?

6月27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问题,“因为我们的处罚不仅仅是根据违法所得这一个裁量因素决定的,还有它违规行为本身,以及他违规金额,就是裁量情节还是很多的,大家可能是关注点比较偏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记者表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近年来频繁发现的“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这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一直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记者了解到,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高达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由于非法汇入的累计金额较大,因此依法作出的罚款总额较高。

至于罚单上写明的591.63元违法所得,实际上是由该企业汇入资金及其结汇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产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法予以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