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国土部最新回应

3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中回应了社会热点关注的问题。其中, 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做了详细解答,来跟随小编看一看吧。

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

姜大明:采取“两不一正常”过渡性办法 , 深入调研推动相关法律安排。

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关于这一问题,姜大明表示,“有恒产者有恒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去年底,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商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我们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姜大明表示。

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怎么建?

姜大明:明确住宅用地属性 , 因城因地分类施策。

对这一问题,姜大明表示,要建立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

首先,明确住宅用地本质属性,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提出“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拿来炒作囤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

其次,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分类施策。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

再其次,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保证总量,优化结构;规划引导,稳定预期;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人大代表蔡继明:建议农村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蔡继明2017“两会”议案信息说明会在中国经济网演播厅举行。

建议农村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过去国有土地有所有权、有使用权,我们对农村集体用地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它叫集体建设用地,但是它从来都没有和国有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 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施加了诸多限制。

目前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我们居民买了房子有两个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现在规定住宅是70年,70年当中你的房子可以抵押、可以出租、可以转让,还可以再卖,可是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就没有这个权利。

因此,我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进行修改,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和农地}的使用权,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可以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满足城乡建设中非公益性用地需要。”

建议扩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蔡继明表示,根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最新数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高达19万平方公里,是城市建设用地的一倍以上,其中70%是宅基地;而全国总人口中只有42%左右的常住人口集中在农村,农村宅基地存在大量闲置。

如果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所有制成员之外流转,至少其中的三分之一闲置不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抵押担保、出租转让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进入市场,那么城镇建设用地就可以增加70%以上,从而不仅会拓宽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使用,而且会有效地遏制城镇房价的增长,有助于农民工进城落户,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房屋产权年限是如何划分的?

房屋产权70年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购房者容易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来源:国土部网站、中国经济网、每日经济新闻、央视新闻、凤凰财经等

(责任编辑:邓磊)

(作者: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