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审批事项和服务,提高行政效能,2016年7月2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9号),取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等资料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要件。

文件明确:《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有关安全设施审查和要求提交相关意见的规定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