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手捧着手机站在地铁车厢里,突然遇到急刹车摔成了颅底骨折的苏女士,状告地铁公司求赔偿一案,今天终审宣判,北京二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降低了地铁公司责任比例,作出“地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共计56230.56元的判决,而一审判决判令赔偿额为11万多元。
这次事故发生在去年1月14日,早高峰的8:30到8:40分之间,苏女士坐在2号线上,列车正从东直门驶往雍和宫,突然因为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正在刷手机的苏女士一个跟头摔了出去,脑袋磕在地面上。事后,她被检查出颅底骨折,住院半个多月。去年11月,苏女士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此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地铁公司上诉,双方在二审开庭时,继续争论“坐地铁不扶扶手受伤该谁担责”的话题。二审法官仔细观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将这一过程详尽写进了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事发之前,苏女士站在过道里,上方就是垂吊的扶手,双手一直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注意力高度集中,没有任何多余动作,即使有乘客下车腾出座位,她也没注意。
事故发生的瞬间,附近另一名女乘客也趔趄了一下,但她倚靠在亲友身上没摔倒,其他站立乘客都手扶扶手,只是身体摇晃,而苏女士则趔趔趄趄地摔了出去,“但并非猝然倒地”。法院强调,对地铁这种交通工具致乘客受伤的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地铁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需要研究确定。
法院认为,地铁2号线运行时一直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地铁三分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次紧急制动属于安全运营事故。因此,法院确定,地铁公司对于这次事件并无过错。
苏女士在乘坐地铁时,对“不扶扶手可能导致的摔伤”的后果应当预见,但她没有重视,因此对自己的摔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属重大过失。
为此,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应“大幅度减轻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害分摊比例不当,应由地铁三分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苏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6230.56元。
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法官说,相当一部分乘客的规则意识不强,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对于乘坐地铁的各种安全要求选择性无视。站台上前后推搡,进了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法官为此建议,乘客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站立在车厢内时务必抓扶好扶手,避免长时间接打手机、玩微信等;列车启动离站、制动停站时,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杜绝在车厢内随意走动或嬉闹;儿童、老人及腿脚有残疾的人士,应该避开早晚高峰,谨慎选择出行线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地铁方面的注意义务也是有限度的,只要它尽到了一些疏导、提示等义务,在法律上就已经足够了,如果过度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过重的责任,也是不利于整个公共交通发展的。”民六庭陈广辉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