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诚实守信是宗旨 保险欺诈不可行

案例简介:

被保人C 先生,2024年6月在泰康人寿投保短期意外险一份,保额两万。

2024年8月C先生向公司提交资料申请理赔,资料显示2024年8月意外受伤住院治疗,预计赔付1.7万余元。接到理赔申请后,公司迅速展开审核及调查,前往就诊医院调取相关病历,医院病案室医生在查阅后表示未见住院记录,可能是刚出院,病历未整理归档导致系统无记录。

调取病历未果后,理赔人员通过医院大厅挂号机查询其挂号就诊记录,同时也未见门诊记录。考虑情况异常,随即通过湖北省财政票据网址对所提供电子票据进行查验,发现所显示票据名字及就诊日期与客户所提供票据不符。票据作假可能性极大,本着相信客户的原则,理赔人员最后通过医院结算窗口对该发票进行最后查验,经验证,该发票为假发票,病历及清单等一套资料均为虚假资料,被保人实际并未出险。

最后,本案做拒付处理,同时保险公司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权利!

案例分析:

该案件属于意图诈骗保险赔款的典型案例。相比常规带病投保案例,恶性程度更高,作案手法更加隐蔽,存在更高法律风险。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1.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2.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3.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员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没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不仅扰乱保险行业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它的存在还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信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保险欺诈会直接蚕食保险消费者的保险金,损害保险消费者的风险保障,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申请理赔时,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要为了获得更多赔偿而故意隐瞒或伪造事实,这不仅可能导致理赔失败,还可能涉嫌保险欺诈。一方面,要保持警惕,如果发现有可疑的保险欺诈行为或线索,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举报。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官方发布的保险欺诈风险提示和案例,以便更好地识别和防范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