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下午
#司机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承担半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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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晟瑶:
可朱某认为他与史某没有发生碰撞,在看到史某倒地后,也没有停留和报警就离开了。后来有路人经过报警,可史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在第二天死亡。
史某的家人将开远光的的朱某、停放货车的苏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朱某承认当晚开车时一直开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他距离货车大概有10米。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晟瑶:
朱某驾车在道路中间靠右侧行驶,并非紧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后,也应当预见到自己开启远光灯行驶很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其放任损害结果,没有及时停车报警,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不符合公序良俗。由此,法院认定朱某承担50%的责任。
此外,苏某驾驶的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没有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照明,车辆也缺少防撞装置和放光贴,属于违法停车,需承担40%的责任。史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67万,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7万元。
汽车灯光可以说是行车途中的“通用语言”,可以给周边其他司机“送去提示”。
南京公交交警三大队民警 刘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如果是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此外,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等情况下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南京公交交警三大队民警 刘宁:
交警建议,遇到他人车辆灯光造成的视觉盲区时,尽量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靠边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