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发布
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调整方案
详情如下↓↓↓
一、实施范围
分时电价机制的实施范围暂不作调整,即: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 7月、8月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 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
平 时 段: 6:00-12:00、14:00-16: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 0:00-6:00、12:00-14:00(共8小时)
三、浮动比例
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实行分时段签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1.49:1:0.48。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四、其他事项
(一)抓好落地实施。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差、用户调峰情况和相关收入等情况报告省发改委。
(二)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发改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有关用户,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三)抓好监测评估。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监测电力供需状况、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纳动态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省发改委将适时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