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从2023年9月1号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缴纳标准为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省定月标准为6500元,以后随全省调整而调整)的60%,按10%的缴费比例申报缴费;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即个人账户按78元/人的月标准计入。
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即6500元)的60%,按8%的缴费比例申报缴费;个人账户按每72元/人的月标准计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72元/人的月标准计入。
记者:唐京进 编辑:陈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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