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醉酒驾车”也有共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虽然这些标语大家早已耳熟能详,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而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将机动车交给饮酒人驾驶的车主也可能会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以案释法】

今年3月,李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可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行列里,却意外出现了案发时坐在副驾驶的方某的身影。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并非自己所有的,而是坐在副驾驶的方某所有。经过进一步审查,方某是在明知李某喝了酒的情况下,碍于朋友情面主动将车辆交由李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

经西塞山区检察院审查,李某和方某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方某不仅未阻止李某,自己还坐在副驾驶座上,放任该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因此李某、方某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切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明知他人喝了酒还放任其开车的朋友不是真朋友。在遇到朋友要酒驾时,我们要极力劝阻,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局限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通讯员  廖靓

责任编辑  梅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