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民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

云上黄石报道:2020年5月13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民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首要分子黄某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大冶市大冶湖高新开发区罗桥“黄少龙”地区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2月10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民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以组织领导者黄某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组织其他20名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依法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民等六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民、张某等六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在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关键时期,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证扫黑除恶和疫情防控两不误,在看守所还未恢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辟新途径,通过远程视频完成对案件原审被告人提讯、帮助律师会见等工作,既充分彰显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击力度,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度不减、声势不退,做到疫情防控和专项斗争“双打赢”。

责任编辑:柯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