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黄石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禁止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的通告
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规定,现就黄石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禁止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通告如下:
一、黄石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白条禽,须经屠宰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禁止活禽交易”是指在本通告第三条范围内,全面禁止上述活禽的买卖交易等经营行为;
“白条禽上市”是指禽类经集中屠宰加工后,通过检验、包装、冷链运输等流程,进入市场销售。
二、黄石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禁止违法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三、黄石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实行活禽集中屠宰白条禽上市范围: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
四、黄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营的白条禽类产品,必须来自集中屠宰单位,并经动物检疫合格,在脚踝处统一佩带集中屠宰检疫标识二维码脚环。严禁经营由非集中屠宰单位屠宰、无集中屠宰检疫标识的禽类产品。
五、在黄石市中心城区进行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或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由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
八、大冶市、阳新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黄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