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指导意见

一、目标原则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50])要求,通过整合,促使我市露天非金属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实现露天非金属矿山规模开采、生态开采和环保开采,矿山企业结构全面优化,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大幅改观,达到国家级绿色矿业示范区的要求,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非金属资源开发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

(二)统筹兼顾、分类处置。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投资、保有资源、开采条件、社会风险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企业为主体,整合其它矿山。

二、整合范围

全市露天开采的采石场,含建筑石料用灰岩、冶金溶剂用灰岩、水泥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及其他建筑用碎石露天矿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参加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的条件:

1.界内有可采储量资源达到年产30万吨,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的矿山企业;

2.已建有下游深加工产品作业线,不以简单销售石料和矿石的矿山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资源整合:

1.一个矿区(一个山头)设置多个采矿权的;

2.现有矿界不能满足“削顶”或“阶梯开采”安全生产条件的;

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4.位于“五边”区域内,矿山开采未形成规范台阶,未实施复绿,严重影响自然景观的;

5.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68月中下旬)由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露天非金属矿山全面摸底,根据矿界内资源储量、区域位置、安全生产条件等确定整合、保留、关停的意见,确定参与整合矿山企业。

(二)制定方案。20168月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内的整合实施方案,确定各矿区内整合主体,整合对象、整合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选择开采地点,初步划定矿区范围,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

(三)方案审查。20169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安监、林业、环保、水利、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方案实施。201610-201612月)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由整合主体企业办理变更矿区范围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复绿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等,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四、整合要求

(一)明确整合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整合方案,确定具备实力的企业为整合主体,优先由市矿业投融资平台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后,由整合主体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管理、统一销售,严禁以“承包”和“独立采区”等方式进行“假整合”,一经发现,依法进行查处,并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停。

(二)明确开采范围。除本《意见》明确禁止开采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采地点,原则上以参与整合的现有采矿权为基础,不增加新的开采点,可适当调整、扩大范围。矿区范围必须满足“削顶”或“阶梯”开采的条件;矿区范围储量原则上超过20年的服务年限。

(三)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市露天采石场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督办和检查,市国土、环保、安监、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黄石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201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