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市政府印发了《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这是黄石市继武汉市之后,为贯彻落实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执行难试点改革出台的配套措施,目前全省唯此2例。
《意见》对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进行了统一规范:一是明确了处置范围。黄石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违法当事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非法占地,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含其他设施)处置,适用该意见。二是明确了处置主体。各城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接受和处置没收建筑物的主体,并可以指定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接受和处置工作。处置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指定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办)进行代管。三是明确了处置方法。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接受的没收建筑进行认定,根据认定意见决定拆除和保留。对认定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对认定保留的建筑物,由区政府组织进行处置后,建筑物(房屋)变现收入上缴区财政。四是明确了处置程序。从房随地走、促进利用考虑,处置依法没收建筑物应与土地处理一并进行,使没收建筑物和占用的土地合法化,促进建筑物和土地合理利用,彻底解决在非法占地上新建建筑物违法问题。
《意见》的出台,解决了我市多年来依法没收建筑物移交后接受单位监管缺位问题,有利于防控和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大冶市、阳新县参照该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