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原件

为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提速增效、便民利民,从7月2日起,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将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工作人员在受理抵押登记时,仅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附记栏加盖“已办理抵押登记”印鉴,原件退回产权人。

对按揭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由产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办理完后,产权人即可凭身份证,领取加盖“已办理抵押登记”印鉴的“不动产权证书”。

在受理抵押注销登记时,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提交的原件上加盖“抵押已注销”印鉴。

如果在2018年7月2日前,产权人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原件留存在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如需取回证书原件,可由抵押权人及产权人双方共同申请,该中心在原件加盖“已办理抵押登记”印鉴后,予以退回。

该中心还将对部分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予以简化,依托电子数据,凡直接可调取电子数据进行复制打印的,由受理人员调取打印,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复印材料。



信息来源:2018年7月4日东楚晚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