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原总裁王银成受贿案一审被判11年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裁王银成受贿案,对被告人王银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银成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银成利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0.2966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银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银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