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精神,黄石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农村赌博犯罪,把农村赌博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来抓。春节期间是农村赌博的高发期,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黄石中院将2017年涉赌博犯罪典型案例整理公布,希望广大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高法治素养,建设法治社会,共同打造“不爱赌、不想赌”的环境。
【案例1】被告人冯某某赌博案
2016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电话邀约王某刚、熊某、杨某时以扑克牌猜单双的方式赌博,后又电话邀约张某亚带几个人一起来赌博。当晚,被告人冯某某和王某刚、杨某时、熊某、张某亚以及张某亚带来的五、六个人在团城山某小区一居民宅内通过扑克牌猜单双进行赌博,赌资数额总计达到人民币80000余元,抽头渔利总额达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将其中5000元据为己有。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8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综合考虑冯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何某刚(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阳新县兴国镇一出租屋内,以笔记本电脑和液晶电视为载体,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供他人在赌博网站上以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提取“洗码”费用,直至2013年7月20日凌晨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了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银行卡等赌场工具。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3】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纯、郑某文、徐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6年10月8日至20日,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纯、郑某文、徐某某合伙在大冶市刘仁八镇刘桥村黄清湾一民房内,以2枚一元硬币猜“通”、“间”的方式招揽人员参与“押宝”赌博。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纯轮流做“宝官”,被告人郑某文负责“抽头”,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每天组织二十余人参赌,赌场开设十余天,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郑某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各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大冶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纯、郑某文、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文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郑某纯、徐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4】被告人熊某开设赌场案
2016年11月初至12月1日,被告人熊某租用大冶市金牛镇姜叶路菜市场一门面房,每天聚集十数名群众以麻将牌“扯股”的方式赌博,并通过“抽水”获取非法利益。期间,熊某安排蔡某仙、程某、胡某兰等人负责日常饮食、望风等。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涉赌人员20余人。
大冶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被告人熊某的认罪态度,对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5】被告人梅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7年6月22日以来,被告人梅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租用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某商贸门面后,摆放1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其中“幸运六鳄”电子游戏机8台;“龙门卸甲”电子游戏机1台共有8个操作单元;“飞龙传说”电子游戏机1台8个操作单元;“深海巨X”电子游戏机1台8个操作单元)提供给他人赌博,并雇佣他人管理游戏机室。同年6月26日13时许,柯某、张某等4人正在梅某某提供的“龙门卸甲”电子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11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梅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1、群众正常文化娱乐活动与赌博罪的区别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
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为了获取金钱和财物,只要主观上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事实上没有赢钱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赌博罪: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2、开设赌场罪的特征
1、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2、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3、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
4、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
5、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3、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特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4、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罪的特征:
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是指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 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 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 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法官寄语】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也随之抬头,农村赌博、开设赌场犯罪屡禁不止,因赌博而衍生的暴力犯罪也时有发生,农村赌博往往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幸福,严重败坏乡风文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又是一年春节将至,法官温馨提示您,别让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成为农村地区的“年俗”,小则引发家庭不睦,大则倾家荡产,更有甚者落入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