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采矿审批登记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采矿权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采矿审批登记管理作进一步规范。该《通知》有效期5年。

该《通知》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清理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针对当前采矿审批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整合归并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个涉及采矿审批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取消、删除、修改、调整相关要求的同时,新增了若干管理规定。

关于矿区范围管理,《通知》明确,对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与采矿权申请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形式确定矿区范围,不再要求单独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对确定矿区范围依据的勘查程度要求进行了适度简化;取消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审批,明确了以招拍挂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其办理采矿登记时限要求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明确了应招拍挂出让的第三类矿产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关于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管理,《通知》取消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明确了对油气与非油气以及新设砂岩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处置措施。简化了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办理短期延续的要求。

关于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通知》进一步严格规定协议出让的采矿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以及第三类矿产不得分立和变更开采矿种;明确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细化了清理过期采矿权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办理注销登记的具体要求。

《通知》同时对其他有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采矿许可证遗失补领等要求共7条。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由登记机关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补充了采矿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财综〔2017〕35号文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