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黄石市公安局
职权编码 |
01104835X-CF-40000 |
职权名称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黄石市公安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0号)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违规行为 |
故意毁损人民币 |
处罚种类 |
1.警告 2.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均可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承办机构 |
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 |
咨询方式 |
0714-6538928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538845黄石市迎宾大道38号黄石市公安局纪委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