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广告新规,看看如何让广告不再“任性”(1)

很多网民都有这样的烦恼:浏览网页时,四周总有各种突然弹出的小广告,很难关闭,不胜其烦;随手打开一个网页,名目繁多的各类广告充斥眼球;朋友圈里也是各类小广告不断……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互联网广告不再是法外之地。那么新规里具体有哪些关键点呢?今天开始小编帮你解读:

互联网广告新规1:9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  互联网广告不再“任性”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经了解,《暂行办法》共包含29条规定,虽然篇幅不长,但亮点很多:一是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义,《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二是明确互联网广告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广告主的第一责任,如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四是首提广告程序化购买;五是细化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等。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暂行办法》明确工商人员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行使的相关职权,如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当事人进行个人检查、查阅账簿后台数据、采用截屏拍照等。特别是工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信随着《暂行办法》的发布,以后互联网广告的可靠性将会大大上升,网络虚假广告也会逐渐消失,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更重要的还是网民要自觉维护互联网的真实性,不可随意转发互联网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