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下达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确定2017年度全国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0.5万吨和9.13万吨,其中含第一季度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通知指出,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相关规定,2017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2017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万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万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万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万吨,其中主采指标7.32万吨,综合利用指标1.81万吨。
通知要求,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在国土资源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及分配给稀土集团的稀土矿指标分解下达并公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